关于豹骨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专栏:法规政策
发布日期:201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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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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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豹骨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6]118号    

2006年03月21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已全面禁止从野外猎捕豹类和收购豹骨。为妥善解决濒危保护动物药材豹骨的使用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避免药品生产企业的经济损失,对药品生产企业现有库存的豹骨,准许其继续使用完毕。

  二、对非内服中成药处方中含豹骨的品种,一律将豹骨去掉,不用代用品。去掉豹骨后的中成药品种涉及质量标准需要修订,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需要修改的,应按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的相应要求上报资料。质量标准修订的技术审核工作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统一负责。

  三、对内服中成药处方中含豹骨的品种,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可根据具体品种的有关情况,按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的有关要求上报资料,技术审核工作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统一负责。

  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将本通知内容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并督促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做好此项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关链接:http://www.sfda.gov.cn/WS01/CL0844/105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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