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做好2019年度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专栏: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2019-11-14
阅读量:4621
作者:中山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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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做好2019年我市医药行业职称评审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104号)精神,现就2019年度我市医药行业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一)申报医药行业高级:受理时间2019年11月1日-11月30日,受理地点: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之二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楼13楼1317房,电话:(020)37886366、37886989、37886906。

申报医药行业高级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报送手续(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人社局窗口,电话:89817162)。

(二)申报医药行业中、初级:医药行业中、初级由我市组织开展评审。受理时间为11月18-29日。受理地点:中山市药学会(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兴业路7号合作大楼404室),电话:89923095。

二、条件要求

(一)2019年度全省医药行业初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按照《实施方案》(见附件1)标准执行。职称评审申报严格按《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中人社发〔2019〕165号)(详见附件2)进行申报。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资历年限条件计算截止为2019年12月31日。继续教育只需提供2018或2019年的继续教育证书(中级评审)。

(三)申报材料的时效截止至2019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学历(学位)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四)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9〕20号),申报工程、工艺美术、农业系列中级职称或在镇区(市属公有企业、市直属事业单位、中小学教师除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对论文不作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市级行业协会内部刊物发表或市级学术会议宣读、交流的论文,可作为有效论文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三、评审收费

收费名称

收费金额

收费依据

高级评审费

评审费580元、专业资格考试费100元(对需要考试的人员收取)、答辩费140元(对需要答辩的人员收取)、论著鉴定费200元(对需要进行论著鉴定的人员收取)

粤人发〔2007〕35号

中级评审费

450元

粤人发〔2007〕35号

初级评审费

280元

粤人发〔2007〕35号

请在报送材料时一并缴交评审费用。

四、其他事项

申报途径和材料、审核要求、评委会调整及管理、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纪律要求等执行《关于做好2019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中人社发〔2019〕16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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